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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主体的完善

         

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16条将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限定为投保人,但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作为信息掌握最充分的人,其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将会产生很大的弊端.被保险人成为告知义务的主体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既符合法理要求,又为司法实践所呼唤,且已为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纳,成为一种趋势,最新实施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在其征求意见阶段也曾做过将告知义务的主体扩大解释的努力.将被保险人纳入告知义务的主体范畴,有利于更好地达到实施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目的,也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应当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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