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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某之某”到“九六”--試以題爻方式論《彖》《象》對“太卜之法”的轉變及其意義

     

摘要

一引言《左傳》《國語》載筮例以“某之某”題爻:占得某卦僅據某爻者,如僖公二十五年“遇《大有》之《睽》”;占得某卦變某卦者,如僖公十五年“遇《歸妹》之《睽》”;引述某卦交辭者,如昭公二十九年“在《乾》之《垢》”“其《同人》”“其《大有》”①。楊伯峻指出,當時“本無‘初六’‘上九’‘九四’‘六三’諸詞,本卦所變之爻,變爲何卦,即用其卦名以指其爻”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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