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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公彦《周礼疏》所见唐制考

             

摘要

贾公彦广泛征引唐制疏释《周礼》之经注,范围涉及赋役、科举、刑狱、市政,吏制、宫室、天文等诸方面。赋役方面,周、汉两代每季度上报一次"四时薄",唐时变为每年一次。周时每三年一次大比,主要是对户口及财物进行统计;汉时每年一次,主要统计户口之数;唐代造籍,又改回周制的每三年一次。不仅统计户口、财物,地宅也在造籍范围之内。刑狱方面,对于过失杀、伤人之畜产,周时由调人协调解决;唐时则有成文法可依据。对于盗贼的惩罚,周时是没收盗贼家财;汉法与唐律规定更细致,有主之赃物要还归失主,官家之物或无主者没入官府。市政方面,唐代对物价的评估更严格,次数由汉代的每月一次变为每月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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