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工业技术经济》 >新税制下商品流通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核算

新税制下商品流通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核算

         

摘要

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的计征办法有了新的创举,工业企业与商流企业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对于商流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时的帐务处理方法比较混乱,笔者根据新税制精神,谈谈新税制下商流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核算方法。 一、实行增值税后发生销售折扣的核算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以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采用税额抵扣的办法,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由消费者负担的价外税。一般企业在商品、物资、材料购入时,据供货单位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