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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灾害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法治保障

         

摘要

构建灾害治理共同体不仅是对灾害应对中的社会动员机制的反思,也是在践行公共危机治理理论中的共同体战略。法治作为建设灾害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确保协同治灾的制度化和常态化,而且能够助推国家灾害治理体系和灾害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国在灾害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法治保障中存在着一些短板,需要进一步优化。首先,在立法中确立共同体理念,厘清主体型构及责任界分,明确非政府主体的治理主体身份。其次,拓展法律激励标的的类型,优化法律激励标的的实现机制。最后,设置协同治灾的组织机构,推进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合演练的常态化,创新灾害治理的国家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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