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驾”入刑

         

摘要

"毒驾"是指在"毒品刺激状态下或者在毒瘾发作的异常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毒驾"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入刑也具备正当性。管控"毒驾"行为应当考虑建构全面的法律规制体系,在《刑法》层面,"毒驾"与"醉驾"颇为相似,将其置于危险驾驶罪之下更为合理,并为其制定具体罪状。另外吸取"醉驾"入刑的教训,应当对"毒驾"行为设置合理的出罪口,并将不以刑罚评价的"毒驾"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之中。结合"毒驾"人的特殊性,不仅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毒驾"的处罚措施,还要在《禁毒法》中规定相应的瘾癖戒除规定。在设置"毒驾"行为的查处机制上,应以驾驶障碍说为入罪标准,以唾液检测方式为"毒驾"行为的初步筛选,并以清醒测试和血液检测方式为最终确定方式。适用于危险驾驶罪等轻微犯罪的刑事速裁程序,可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处罚令的相关规定进行改良,对危险驾驶罪这类轻微罪进行书面审理,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处罚令适用情形和是否具有胁迫或其他违法情形,旨在更加快速的审理轻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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