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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主体思考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在理论界通说认为只有被告享有异议权,然而这种说法并不科学。实际上原告、被告、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应当被法律赋予管辖异议权,以确保其他相关诉讼当事人也都享有管辖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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