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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分类研究

         

摘要

数据分类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化解数据风险的基础手段。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基于权利的分类方法”存在界限模糊、权力不对称、阻碍技术发展的问题。相比之下,个人信息“基于风险的分类方法”有利于明确分类范围、平衡风险责任、促进信息流通。在个人信息“基于风险的分类方法”中,“风险”体现为法益受侵犯的程度和概率,可以在社会情景、处理主体、信息属性和传输原则组成的具体场景中进行确认。在实践中,刑法可以利用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分法对个人信息进行功能性分类,通过场景化路径,借鉴已有司法案例来实现对信息处理主体的罪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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