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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刺史的职权及其它

         

摘要

刺史一职,乃是“周行郡国,省察治状、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的。而苏俊良先生认为,这“只反映部分历史事实”,“却忽略了两汉刺史的职权范围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演变”。这个分析是中肯的。 政治上,两汉刺史除对郡国二千石实行监察外,对另外的监察侧重有所不同。 西汉刺史对郡国的监察,正如王先谦在《汉书补注》中引用清人王鸣盛语曰:“历考诸传中,凡居此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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