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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变相转让问题探讨

     

摘要

"变更企业法人代表"成为实践中行政许可变相转让的基本形式,其带来的危害是扰乱市场秩序、威胁市场安全、破坏市场监管.然而,尽管行政许可本身不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财产,但却是一种变相的新型"财产",政府禁止财产的合法转让缺乏法律支持,而企业变更也并未引发法律形式上的许可转让.由此,规制行政许可变相转让应:正视现实--珩政许可为企业带来了新型财产权;明确范围--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的特许方能转让;规制行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并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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