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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获取行为的刑法教义学重塑——二元规制路径的构建

             

摘要

个人信息获取行为应被界分为“生成行为”及“收集行为”。由于现行刑法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属性为个人信息本体与载体的集合,这使得仅就收集行为进行评价的一元规制路径对于生成行为规制目的落空。对收集行为规制过程中亦存在解释论路径上的偏差,造成现行刑法因理论构造上的失范,且其与个人信息获取行为之间产生了较大间隙。应当构建“生成”与“收集”并举防控的二元规制路径。对于生成行为规制之缺失应当通过“溢出保护法益目的犯”进行理论填补,而对于收集行为中“其他方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理解应当以实质解释论为范式,并建立起递进式的入罪体系标准,从“非法”“与窃取相当的违法性”以及“滋生后续犯罪的可能性”三个维度限缩其可罚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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