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以深圳'禁摩限电'为例

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以深圳'禁摩限电'为例

     

摘要

深圳市实施的"禁摩限电"措施,属于一种限制公民出行权的措施.由于深圳市政府拥有多个选项,而该措施并不属于其中对公民出行权侵害最小的方法,故违反了必要性原则.另外,很多依赖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工作生活的人将深受"禁摩限电"措施的影响.限制措施所造成的侵害,并不小于其所要实现的法益,有违狭义比例原则的要求.最后,"禁摩限电"措施还属于一种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构成对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出行的特定群体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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