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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碳排放权的权利构造与应然理路

         

摘要

我国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将碳排放权定义为分配给控排主体在规定期间的碳排放额度。针对碳排放权的属性界定问题,学界的准物权说、用益物权说、规制权说均难以很好地解释实践。碳排放权在二级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存在形式是数据,所产生的货币价值决定了其具有新型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在权利理论体系中,应当将碳排放权界定为“数据产权”,明确其作为数据财产在交易过程中的收益,厘清“碳排放权”与“碳配额”之间的关系,实现碳排放权作为“数据产权”承载交易主体的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满足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气候正义的价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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