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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撤回起诉制度的异化与矫正

     

摘要

受诸多因素影响,撤回起诉在制度运行中发生异化,致使公诉权不当扩张。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被滥用为规避无罪判决的工具,撤回起诉的法律效力不明导致刑事被告人诉讼地位客体化。以异化现象为切入点,可知撤回起诉的时间不合理、法院司法审查形式化、考核指标不科学、检察官伦理建设不足乃主要成因。规范撤回起诉的运行,需要标本兼治。具言之,将撤回起诉的时间严格限定在合议庭评议前;强化法院对撤回起诉的司法审查并根据申请时间、申请事由设置不同的审查模式;明确撤回起诉的法律效力并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优化绩效考核指标并加强客观义务的建设。撤回起诉制度的改革思路应重点围绕转变当前行政化的运行模式并严格落实司法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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