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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强制执行机制的双向构造——以回应《行政复议法》修法目标为中心

     

摘要

现行法所构建的行政复议决定强制执行机制在“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的单向构造上展开,虽与“层级监督”的功能定位相契合,但不利于发挥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和“主渠道”目标之实现。此次《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明确了行政复议制度“争议化解”的主导功能与“主渠道”的目标导向,需要行政复议决定强制执行力同等作用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以此建构行政权力与主观权利双向互动的强制执行机制。以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为两端之双向构造应以非诉强制执行制度为总体依托,由被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复议第三人作为权力(权利)主体。双向构造在维持、驳回决定的强制执行中以“被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复议第三人”形态展开,在变更、履行或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中则以“复议申请人、复议第三人→被申请人”形态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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