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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故型渎职犯罪的隐数与防治思维

     

摘要

事故型渎职犯罪的隐数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弱化刑法的公正价值。传统事故型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思维和模式,尤其是传统罪过的认定方式,不仅有失偏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扭曲着犯罪构成理论。防控事故型渎职犯罪隐数可借助刑罚规范论思维和情境犯罪预防思维。刑罚规范论提倡激励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而情景犯罪预防则从环境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出发,通过改善各种环境因素以预防犯罪。刑罚规范论预防犯罪具有向后性的一面,而情景预防则主张彻底的犯罪预防前置。两者作用正向互补,助益于规范公权力正当行使,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利益和保障公民自由,从而协同预防事故型渎职犯罪隐数的发生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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