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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额罚金制:非正义及修正——以《刑法修正案(八)》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视角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罚金刑由倍比罚金制修正为无限额罚金制。而无限额罚金制违背罪刑法定相对确定性原则;违背刑法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正义的立法本意;是司法自由裁判权的扩张表现,不应当成为刑法立法和修正的趋势。建议在完善罚金刑数额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限制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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