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

         

摘要

cqvip: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出台以来,对第16条的争议从未停止。关于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现存的解释主要有"法定权限限制说""法律规范识别说"及"内部限制说"三种,但是这些解释都试图从该法条得出担保合同有效与否的结论,并不符合《公司法》自身的功能体系。要想准确理解《公司法》第16条,应该认识到其只是关于公司担保决议机制的规定。想要判断对外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应该在横向上跨越到《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探索。在纵向上坚持"三步走"战略,即协议是否经过有关机关决议,该协议效力是否归属于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三者环环相扣。在协议对公司有效时,则自然对交易相对人有效。在协议对公司内部无效或被撤销时,则根据公司是否追认及相对人是否知情判断效力。为了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不宜用《公司法》第16条解释合同是否有效及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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