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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摘要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有其独立的属性和价值.目前的参与分配制度承载了破产制度应有的功能,应回归其本来的宗旨和目的.为克服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之固有缺陷,兼顾债权的平等性和个别执行程序的特点,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应坚持折中原则.从参与分配制度的独立价值出发,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原则上应是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宜列为申请人.此外,对申请参与分配的期限应作合理规定,并建议增设分配方案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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