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受让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问题之探讨

受让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问题之探讨

         

摘要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转让的,受让人能否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对此各国规定有所不同.规定受让人能够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其取得方式的性质在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受让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方式属于善意取得,但受让人取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在内容与立法目的上均不相同,故其取得方式不属于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方式实质上属于时效取得.时效取得与善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更无法替代时效取得制度.但在我国现有的有关遗失物的法律规定下,确认第三人得依时效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将促使拾得人更倾向于选择转让遗失物,导致原权利人更加难以寻回遗失物,因此我国有关遗失物的法律规定应做相应修改.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