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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再论刑事公诉证明标准的重构

         

摘要

证明标准乃证明过程的结果,而印证证明乃达成证明标准的过程,可见“证明标准”不等于“印证证明”。从诉讼逻辑看,刑事公诉证明标准应低于刑事裁判的证明标准,这既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和减少无罪羁押,又有利于维护检察权威和审判权威。新时期,伴随司法改革的推进,公诉权的滥用既缺乏动力机制,又容易被智能化的信息系统所捕获,而且还可能面临内部考核压力,乃至终身追责的风险,可见以往对公诉权滥用的担忧已不能成立。刑事公诉标准应当采“降低说”,即融合了主客观要素的“预期定罪高度可能性”的标准,这不仅与我国的诉讼结构相契合,而且更加符合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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