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互联网平台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的底层逻辑

互联网平台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的底层逻辑

         

摘要

在互联网平台的运行中,个人信息面临着个人信息安全亟待保护与个人信息亟待利用从而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双重需求,二者存在较大张力。然而,传统的规制手段存在诸多缺陷:行政规制手段具有介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程度不足、过度介入抑制数字经济发展等局限性;司法规制手段则存在个人信息主体维权成本高、维护亦无法恢复原状、司法裁判“重保护轻利用”等缺点。因此,具有嵌入式监管特征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应运而生。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丰富了互联网平台的组织架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通过与个人信息主体、个人信息保护主管部门、利用个人信息实现数字经济发展的互联网平台等多方主体的沟通协调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总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的设立是互联网时代平衡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数字经济发展二者关系的关键途径,亦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平衡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二者关系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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