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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研究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了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随着司法审判实践的发展,其遭遇了理论界的质疑和实务界消极抵制的双重困境。为此,最高院于2015年出台司法解释,含蓄指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应在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前承担因果关系存在的初步举证责任。这进一步平衡了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鉴于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原告初步举证证明标准的原则应为至少“51%心证的盖然性”,在此基础上实行证明标准起点类型化。原告应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链条进行拆解举证,证明方式可包括经验常识、鉴定意见、环境监测值、时间先后关系、疫学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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