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合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

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

         

摘要

随着“互联网3.0”时代的到来,网络从犯罪对象、犯罪工具转变为独立的犯罪空间,网络安全自然成为需要刑法加以保护的法益类型.基于此,《刑法》第286条之一规定了不作为方式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作为预防性刑事立法,司法上应当严格限制适用:一方面应缩小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及其义务内容,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其不需要履行事先审查、实时监控信息的义务,仅负有事后“通知——取下”的责任;另一方面应准确适用“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前置程序;“责令”的内容及形式,“拒不改正”的考察都应明确具体,避免落入主观或客观归罪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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