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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公益性传媒的法人制度建构

     

摘要

准公益性传媒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公法人,虽在公法人制度的构架下能获得较大的自主权,但必须确保其行为不偏离政府的目标.应当允许准公益性传媒拥有部分自有财产.准公益传媒应当剥离与其所属经营性公司的产权关系,其不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制度设计上必须坚持和保证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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