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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制度选择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品同具有无形性特征,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财产属性,同时具有丰富的社会价值。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其专有性、时间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法律属性存在冲突。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应以公法为主导,并辅之以私法保护,构建上位法与下位法密切衔接,一般法与专门法相互关联,公法与私法相互配合的系统、完善的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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