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的解释论

     

摘要

终身监禁是附属于死缓的死缓执行后果.从解释角度看,终身监禁需要符合《刑法》第50条规定,是在宣告死缓的同时做出的条件性宣告.死缓2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则立即执行死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也没有重大立功的再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而《刑法》383条第4款是《刑法》第78条的例外规定,在终身监禁期间不得因重大立功减刑假释,否则有违罪刑法定.终身监禁由于超出先行犯罪分子预测可能性,其是从严规定,因此不具有溯及力,只能适用于修改后的司法实践.未来终身监禁制度构造必然要扩大其适用范围和完善其救济机制,以适应腐败治理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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