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体的刑法规制

         

摘要

刑法规范的主体应是“人工智能体”而非“人工智能”。现有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规制弱人工智能体,只有立足于强人工智能体的刑法思考才有意义。强人工智能体具有自由意志,能够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实现人机之间的交流互动,因此,应承认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是享有自由意志,法学根据是符合犯罪构成;基于对强人工智能体犯罪主体资格的承认、刑罚目的的要求与罪责自负的贯彻等因素,有必要对强人工智能体施加刑罚;针对强人工智能体的刑罚模式仍主要以罚金方式处之,拥有自主财产的人工智能体处罚金,没有自由财产的强人工智能体以劳动作为代价进行罚金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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