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试论监护应列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论监护应列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摘要

从严格意义上说,监护不属于婚姻家庭关系范畴,而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内容涵盖人身和财产两方面,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笔者认为:由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关系往往是亲属关系,因此将监护制度列为婚姻家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十分必要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