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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的主要形式与自治举析

         

摘要

狭义苗疆指贵州东南部清水江与都柳江之间,以古州厅为中心的民族聚居区。清代贵州苗疆囊括清水江和都柳江流域的大部分区域,既有生苗区,又含熟苗区。伴随改土归流、军事征讨、人口南迁、教育开化与文化输入,熟苗区域不断扩大,行政建置不断完善,司法审判不断适用,但清代贵州苗疆的民间纠纷冲突,甚至犯罪仍主要通过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自治裁断。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凭契讲理、头人说理、立款讲款、议榔裁审和乡约解纠为主要形式,均源自地方性、民族性、自治性、接纳性、可行性的民族民间法文化,弥合官治与自治的阻滞缝隙,实现国家司法与民间解纠的多元共治,完成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吸例入律,体现制定法和习惯法的竞争合作,能够为当代民族地区多元治理体系提供历史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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