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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女性法律地位变迁研究

         

摘要

清末民初,中国的法律在学习西方的同时,也引进了男女平等思想,使得女性的法律地位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改善。表现在民法上,女性获得了财产权、择嗣权、离婚权等民事权利并有了诉讼权,在刑法方面也获得了相应的自主权。但在清末民初,尚不可能完全摆脱封建思想的束缚,同时也由于辛亥革命的不彻底,使得封建残余在民国成立以后还长期存在。因此就法律地位而言,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男尊女卑的影响,而且封建纲常伦纪的思想仍然占据着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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