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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肯定论

         

摘要

以人工智能不会拥有意识、不能被拟制为法律主体、设置新刑罚没有意义为由否定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观点很难成立.意识并不一定为人所专有,也可以为人工智能所拥有.面对该问题时,人类傲慢主义并不可取,道德也并非人类所专属,强人工智能完全可形成独特的善恶伦理观.受制于强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地位、形态等差异的约束,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到来前思索应如何设置适用于强人工智能的新刑罚体系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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