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提起海洋和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几个层面

提起海洋和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几个层面

         

摘要

传统的诉权理论随着人类社会的飞速发展已日渐显露出缺陷与不足,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这一问题尤为突出.海洋污染已是人类共同面临的公害,却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诉权理论与诉讼实践上的链接缺失,使环境污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和救济.对该类纠纷,应时"利害关系"作扩大化解释和对起诉资格进行放宽.作为提起海洋和通海水域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主体,本文认为应分三个层面,一是与污染损害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具有海洋管理权能的行政部门;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环境侵权公益公诉.这三个层面共同担当起缺失的守护神--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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