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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定价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的必要限制条件研究

             

摘要

美欧反垄断法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超高定价行为的态度截然不同.我国反垄断法采取欧盟模式,对超高定价行为进行调整是必要的.但由于价格的敏感性、超高定价行为的剥削型滥用性质、excessive评估困难,执法成本高,执法机构在适用超高定价条款时应该持审慎态度,且应满足必要的情境限制条件,即只有当相关市场存在高度且非暂时的障碍、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缺乏行业监管或者行业监管不足、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为公众所不可或缺时,才适用反垄断法中的超高定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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