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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

         

摘要

家事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属性而不同于普通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终身性又可变的两面性,彼此利益既统一又分离;双方的自由合意和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为更好地适应家事争议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要,应对家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家事争议处理质量的提高,我国宜借鉴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司法改革经验,制定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在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乃至家庭法院,配备擅长于调处家事纠纷的法官及专职辅助人员,尽快构建家事审判制度。宜把司法裁判定位为解决家事争议的最后手段;鼓励当事人利用和解等多元化途径解决家事争议,化解家庭矛盾和冲突,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综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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