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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对司法案件监督的前世今生

         

摘要

2006年的监督法没有规定个案监督制度,也并未彻底解决案件监督合法与否的问题,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是否可以针对个案悬而未决。2007年后,实践中又出现了诉讼监督、旁听审判和案件汇报等新型的案件监督制度。事实上,案件监督不符合司法规律,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破坏我国权力之间的分工和制衡,也不能真正消除冤假错案。所以,应当禁止一切形式的案件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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