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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视阈下的农地经营权入股

             

摘要

目前民法学界就农地"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性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经营权应定位于用益物权还是债权性质的租赁权。民法学说研究对象上仅仅关注土地经营权的融资功能,无视其入股公司的可能性。实际上,无论农地经营权是债权还是用益物权,只要其满足可转让、可估价的特点即可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因为农地经营权有存续期限,在商业账簿上要有所体现,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摊薄处理,这一点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并无差异。农地经营权可以作为企业责任财产对外清偿,公司破产时,相比作为用益物权而言,农地经营权作为租赁权并不能够更好地保护承包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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