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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概念与行为体系的重新界定——以不作为犯罪为研究对象

     

摘要

"无行为则无犯罪"的适用存在局限性,其是对纯粹思想入罪的否定,不能据此认为只有"存在行为"才"存在犯罪",当刑法命令人们必须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时,不存在特定行为的不作为反而会成立犯罪.将具有社会意义视为行为概念的认定标准,取得了形式上的统一,但也造成了行为概念的空洞化.不作为犯罪规定的并不是一种有害行为,而是一种有益行为的不存在状态,该行为并不是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而是制止危害结果产生的"阻却条件".不作为犯罪违反命令规范,以定型之有益行为的不存在来彰显不法,作为犯罪违反禁止规范,以定型之有害行为的存在来彰显不法,二者在客观上为两种互斥的事实状态,两种规范则表明了实现犯罪的两种不同途径.行为只能是人事实地控制客观条件而作用于具体的人或物之存在状态的现实过程,社会事实才是能够同时涵盖作为与不作为的上位概念,行为则是作为与不作为共同内涵的下位概念,其通过宣示"何种行为成立犯罪"来明确不法路径或者宣示"何种行为不成立犯罪"来明确合法路径.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行为作为刑法中基础概念的核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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