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主体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主体制度

     

摘要

生态环境具有利益二重性,生态环境功能的损害赔偿资金是公共利益受损后的外化财产形态,其应归属于社会公众,而《资金管理办法》将赔偿资金统一规定为"政府非税收入"的做法,显然未体现利益不同而决定的赔偿资金归属差异.而且,行政机关作为资金管理主体的制度设计也存在较大缺陷.我们应基于公共信托理论的指引,借鉴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设立专门的省、市两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运营服务机构,由其作为对应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主体,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独立、安全、高效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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