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冲突的演化及消解

     

摘要

从范畴上看,社会冲突可框定为国家与社会关系失衡的一种表状.对社会冲突的化解自然不能简单囿于微观利益维度,而应从国家与社会的宏观关系入手.哈贝马斯倡导的“公共领域”是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互动的载台与机制.塑造这一载台就必须实现国家与社会权力的合理界分,在合理界分的基础上,实现权力间的良性交互,促成社会冲突的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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