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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如何确保商业企业税收的增长

         

摘要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政策实行调整。它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第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第三,将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出10%降为7%。同时,还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企业后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国务院对增值税政策的调整是对增值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保证财政收入的重大举措。这次政策的调整主要有以下好处:一是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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