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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不足的法律原因及因应——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之完善

     

摘要

《海岛保护法》的出台使我国无居民海岛的开发进入法制化轨道.但目前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整体不足,这除了无居民海岛自身存在的客观原因外,更多是由于《海岛保护法》存在的规范性不足,具体表现为:未能处理好无居民海岛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无居民海岛产权的内涵规定不明确、缺乏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交易制度、对无居民海岛开发监管制度手段单一且力度不够等.因此,需要树立生态系统管理、自然资源资产化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无居民海岛的新理念,在此基础上完善《海岛保护法》,并创新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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