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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研究——以“跨境理财通”业务为例

         

摘要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推动了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主要有三方面的不足:宏观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未明确区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施主体不全面;纠纷解决方式的体系协调性欠缺。这三点不足是对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法治化、透明度、便利性、专业化的应有特质的偏离。基于不足及其原因的分析,提出三项完善措施:利用“双峰模式”将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两大重要目标;重视金融纠纷调解机构的作用;完善金融纠纷解决方式的体系化建设。有效解决金融纠纷应当构建以粤港澳三地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为中心的“横向互通、纵向联系”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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