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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计价方式下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研究

     

摘要

《司法解释》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因该条款对固定价合同的概念没有做精确的理解与限定,故实践活动中对其引用容易引发歧义。在明确固定价合同的类型和特点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在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下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对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进行司法鉴定的方法,以及各种方法的异同点。最终得出了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分类已不再适用的结论,明确了《司法解释》第22条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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