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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对应得的批判及其理论缺陷

         

摘要

应得正义观认为给予人们应得是一种正义,罗尔斯将应得理解为道德应得,并且他认为应得只能在道德哲学内部发生作用,在社会正义分配中不能以正义原则的形式发挥作用。罗尔斯批判应得主要在于前制度下自然天赋在道德上不应得,由自然天赋不应得导向没有什么是应得的;同时,德性的道德价值与分配正义无关,按德性分配无法区分道德应得与合法期望;最后,应得作为常识观念,无法成为分配正义的第一原则,而作为正义的一项准则仍能发挥作用。但是,罗尔斯对应得的批判仍然存在着理论缺陷,他完全将应得理解为道德应得,并且他将应得从分配正义中剥离使得差别原则失去了道德理由,以及反对应得陷入了道德责任缺失的困境。所以,介于应得在当代正义分配中存在的困境和罗尔斯反应得理论存在的缺陷,需要改进应得在分配正义中的作用,以业绩理论为应得提供支撑,厘清应得与平等在不同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并将道德责任嵌入分配正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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