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大连大学学报》 >消除权利的性别差异谋求主体的平等利益

消除权利的性别差异谋求主体的平等利益

         

摘要

新<婚姻法>与原<婚姻法>相比,无论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作出了重大修改.但修改后的<婚姻法>并不是像有些人说得那样只是保护妇女权益,相反,新<婚姻法>兼顾婚姻家庭中男女两性主体的利益,平等地对他们(她们)的权利予以保护.实际上,新<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中所有弱者的保护法.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不受性别影响,平等地享有<婚姻法>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