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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预付运费退还的法理检视与规则构造

         

摘要

预付运费概不退还虽是国际海运和空运领域的通行做法,但铁路、公路以及国内水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的主流实务模式仍是预付运费应当退还.预付运费概不退还在比较法上主要是英国法的基本规则,但美国法以及包括东亚法域在内的大陆法系立法仍以规定预付运费应当退还居多.预付运费应否退还的本质在于运输合同的风险负担.海商法的公平价值体现了更多追求实质公平的特殊性,同时又有鼓励航运业发展的价值目标,但预付运费概不退还仍然超出了海商法给予船方倾斜保护的合理限度.而且,此项规则在中国法下并不构成国际惯例.《民法典》第835条作为任意性规范,目前的但书规定无甚必要,反而可能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民法典》和《海商法》均不宜采纳预付运费概不退还作为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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