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的直接请求权

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的直接请求权

             

摘要

中国《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和第14条第2款共同规定,公司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对未出资股东享有直接的请求权.这一请求权源于公司法对股东资本充实的要求,其实质是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定责任.债权人行使该请求权的前提是公司无法清偿对其的债务,对象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只有在债权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从公司得到清偿时,才能适用此规则.2013年的认缴制改革使股东出资义务完全"合约化"的做法限制了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直接请求权的行使.当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责任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此时,未出资股东只需向公司债权人支付未出资的本金即可.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