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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次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

         

摘要

对于海事事故导致的货损,航次承租人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近年来出现了将航次承租人排除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主体之外的观点。该类观点主张,必须“以船东身份作为”,或者“经营船舶”,才能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还有观点认为,货代等企业航次租船运输时,属于无船承运人,不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根据《197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和中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规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和判例实证方法,结合法理分析,论证了航次承租人对货损索赔请求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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