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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摘要

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合同法》对它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方可订入合同,而且,一旦造成显失公平,应赋予相对方选择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无效.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优先、习惯理解优先以及不利解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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